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
本文件由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國研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蕭山市場建設開發服務有限公司、杭州蕭山供銷市場開發區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林鯤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長三角標準技術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鄭澤敏、俞亮、冉德強、俞建定、樓民、郭盛勇、賀秧秧、許欣寬、饒志文、倪鍇、王凱、李萍。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智慧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的基本要求、智慧化建設、運行維護管理、評價與改進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農貿市場舉辦者對智慧農貿市場(簡稱市場)的建設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20269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要求
GB/T20271 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系統通用安全技術要求
GB/T33659農貿市場計量管理與服務規范
GA/T367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SB/T11124—2015 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零售電子秤通用規范
DB33/T592農貿市場建設與管理規范
DB3301/T0144農貿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市場舉辦者 marketmanager
負責農貿市場經營及管理的法人單位或自然人。[來源:DB33/T2241.4—2020,3.2]
3.2
智慧農貿市場 intelligentmarketsofagriculturalproducts
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信息手段,實現智能化經營和管理,滿足信息實時化、
具體化、可視化,集智能支付、計量監管、食品溯源、數據分析、信息發布等功能的農貿市場。
3.3
智能電子秤 intelligentelectronicscale
具備稱重、網絡連接、交易數據傳輸、憑證或標簽打印、遠程管理等功能的衡器。
4.基本要求
4.1農貿市場智慧化管理系統架構見圖 1。
4.2市場的建筑、配套設施、布局、裝修等應符合 DB33/T592的要求。
4.3市場管理應符合 DB3301/T0144的規定。
4.4農貿市場智慧化管理系統應與市場數字化監管平臺互聯互通,數據上報應及時、準確、完整。
4.5宜建立數據質量監督體系,并能對數據的創建、利用、變更、銷毀的過程實現質量管控。系統安全管理宜符合 GB/T20269和 GB/T20271的規定。
5.智慧化建設
5.1設施與設備
5.1.1移動網絡和公共 WiFi
5.1.1.1市場移動網絡應滿足智慧設施設備的信息交換與傳輸的要求,并有4G及以上移動網絡全覆蓋。
5.1.1.2市場內部應建立局域網絡或辦公網絡,且不對外開放,供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公共區域信息服務屏、智能電子秤、視頻監控系統等使用。
5.1.1.3城區市場宜配備公共WiFi,信號宜全部覆蓋經營場所,經認證后可接入互聯網。
5.1.2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設備
5.1.2.1市場應結合自身特點,配備與市場類型相符合的食品安全檢測和輔助設備,市場檢測設備應具備檢測不少于 8種項目的能力。
5.1.2.2檢測設備宜支持檢測結果直接上傳至農貿市場智慧化管理系統并實時同步到市場數字化監管平臺。
5.1.3公共區域信息服務屏
5.1.3.1市場宜在經營場所公共區域醒目位置設置信息服務屏,供消費者進行相關信息查詢操作。公共區域信息服務屏分為信息綜合展示屏和觸摸查詢服務屏。
5.1.3.2信息綜合展示屏應滿足下列要求:
a)屏幕分辨率不小于 1920×1080;
b)具備高速圖像處理能力,系統可維護;
c)支持有線/WiFi網絡。
5.1.3.3觸摸查詢服務屏應滿足下列要求:
a)屏幕分辨率不小于 1920×1080,亮度不小于 250cd/m2;對比度不小于 1000:1;
b)支持觸摸查詢,鋼化玻璃保護;
c)支持有線/WiFi網絡;
d)觸摸靈敏度不大于 5ms。
5.1.4攤位顯示屏
市場應在經營戶攤位上方設置顯示屏,攤位顯示屏的強弱電線路應按照市場整體規劃統一部署、統一控制。攤位顯示屏應滿足下列要求:
a)屏幕分辨率不小于 1920×1080;
b)CPU雙核以上、內存1G以上、耗電量不大于150W、亮度不小于250cd/m2;
c)支持以太網、無線 WiFi和無線擴展;
d)宜實時顯示智能電子秤的成交信息。
5.1.5智能電子秤
5.1.5.1市場應對經營戶統一配置符合 GB/T33659 要求的智能電子秤,并滿足下列要求:
a)支持向消費者顯示品類、重量、單價、總價等交易信息,并打印票據;
b)宜與攤位顯示屏等展示系統實時聯動,即時向消費者展示成交信息,包含單價、重量、總價等信息;
c)記錄交易數據和過程,以原始圖片或其他數字化形式存檔,并實時上傳農貿市場智慧化管理系統;
d)可外接電源也可充電使用,且充電時可正常使用,電源適應能力應滿足 SB/T11124—2015中
4.4.6條的要求;
e)實現或支持與外設連接,實現第三方支付;
f)宜支持自檢和防作弊。
5.1.5.2市場對智能電子秤宜實施統一釆購、統一維護、統一檢定,建立健全智能電子秤臺帳,并對使用的智能電子秤采用巡查專用砝碼進行定期巡查。
5.2系統建設
5.2.1基礎信息管理系統
應支持下列功能:
a)市場背景信息、登記信息、市場舉辦者信息、人員信息、獎懲榮譽等市場基礎信息錄入、維護、查詢以及公示;
b)市場制度、臺賬、經營戶信息、計量器具信息、市場繳費信息、物業信息、消防設施設備信息等市場管理信息錄入、維護、查詢以及公示;
c)攤位號、經營戶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電話等經營戶基礎信息錄入、維護、查詢以及公示。
5.2.2視頻監控系統
5.2.2.1應符合 GA/T367的要求,并支持下列功能:
a)抓拍預警功能:配備智能分析設備,支持抓拍3種以上不規范經營行為,通過移動端及時向市場舉辦者發送抓拍預警信息;
b)客流統計功能:市場應在主入口部署客流統計攝像機進行客流實時統計,通過算法自動計算客流情況,實現市場客流預警功能;
c)自動測溫和超溫預警功能:市場應在市場主入口安裝紅外人體測溫攝像機,并實現自動測溫和超溫預警;
d)支持接入客流統計攝像機及紅外人體測溫相機視頻流數據,支持以標準協議接入市場數字化監管平臺;
e)市場管理員登入相關應用系統,在電腦端或移動端遠程查看市場實時監控,并實時接收報警信息;
f)支持視頻文件自動保存、回放和檢索,其本地保存時間不應少于 30日。
5.2.2.2城區市場每60m2應至少安裝1個數字式視頻監控探頭,鄉村市場每80m2應至少安裝1個數字式視頻監控探頭。視頻監控系統應能實現對下列區域或位置等進行遠程實時監控:
a)出入口;
b)市場營業場所;
c)熟食加工區域或點;
d)快速檢測室;
e)停車場等公共區域。
5.2.3信息發布管理系統
5.2.3.1應管理攤位顯示屏和公共區域信息服務屏。發布系統后臺由市場統一管理,通過網絡完成內容發布。
5.2.3.2應與市場數字化監管平臺互聯互通,發布的內容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特殊情況下可由監管部門統一控制信息發布內容。
5.2.3.3信息綜合展示屏應支持發布下列內容:
a)市場基本信息;
b)食品指導價格區間;
c)政府部門的相關宣傳內容;
d)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e)市場食品檢測信息;
f)通知性信息;
g)經營戶證照信息、信用評級;
h)交易趨勢統計分析情況;
i)關鍵點位關鍵時間段的視頻監控內容播放;
j)公布市場內經營戶違規行為,內容可來自視頻監控系統自動抓拍或由市場舉辦者自定義編輯;
k)其他需要發布的信息等。
5.2.3.4觸摸查詢服務屏應支持發布下列內容:
a)市場簡介;
b)市場經營戶證照信用信息;
c)攤位總數及攤位布置平面圖;
d)計量器具檢定合格信息;
e)市場管理制度;
f)食品安全快速定性檢測結果;
g)當地食品安全定量檢測信息公示;
h)食品安全知識;
i)預警信息;
j)消費評價;
k)市場管理人員公示;
l)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5.2.3.5攤位顯示屏應支持發布下列內容:
a)經營戶基本信息;
b)經營戶營業執照等證照;
c)經營戶信用評價等級;
d)食品的價格信息和檢測信息;
e)統一收款聚合二維碼。
5.2.4市場交易管理系統
應支持下列功能:
a)數據采集和查詢功能,包括訂單號、交易日期、市場編碼、經營戶名稱、電子秤編號、食品名稱、重量、單價、價格、交易過程留檔記錄等;
b)分析統計功能,包括市場總成交情況分析、經營戶排名、菜品排名、菜價波動情況、交易波動趨勢等;
c)統一支付功能,聚合支付寶、微信、銀聯等多種支付方式,市場應借助攤位顯示屏對經營戶的收款二維碼進行統一管理和公示;
d)市場宜為經營戶統一配發基于移動網絡的云喇叭,實時播報資金到賬情況。
5.2.5食品安全檢測管理系統
應支持下列功能:
a)上傳依據檢測不合格食品退市銷毀制度而退市或銷毀食品的圖片或視頻,接受監督;
b)與市場數字化監管平臺互聯互通,實時對接本市場的檢測數據。
5.2.6食品安全溯源管理系統
應支持下列功能:
a)市場管理員和經營戶在電腦端或移動端完成進場信息登記和相關憑證上傳;
b)市場端平臺的食品來源信息、供應商信息、憑證信息等實時上傳至市場數字化監管平臺;
c)與“浙食鏈”系統互聯互通。
5.2.7巡查管理系統
應支持下列功能:
a)巡查結果上傳和查詢等功能;
b)巡查項目自定義配置,包括市場內環境衛生、經營秩序、食品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情況;
c)巡查任務的執行可通過移動端實現;
d)巡查針對的各項指標在巡查結束后自動生成巡查得分,并與經營戶的信用評價得分關聯;
e)巡查任務及巡查結果應實時對接市場數字化監管平臺。
5.2.8輔助系統
宜支持下列功能:
a)一戶一碼信息服務功能:宜展示經營戶主體信息數據、檢測數據、食品溯源信息、信用評價、計量器具檢定情況等;
b)廣播和視頻播放功能:為經營戶和消費者提供信息公布、應急處置等服務;
c)線上下單、線下配送功能:市場可自建或依托其他第三方平臺,為消費者提供線上下單、線下配送的服務。
5.2.9信用評價管理系統
5.2.9.1應根據信用評價指標對經營戶進行信用等級評價,并進行公示,信用評價結果應實時上報農貿市場數字化監管平臺。
5.2.9.2信用評價指標應包含以下內容:
a)榜樣引領情況;
b)品牌助推情況;
c)好人好事情況;
d)從事公益情況;
e)配合市場管理情況;
f)經營不規范行為;
g)消費者評價情況;
h)智能電子秤強制檢定情況、是否使用具有作弊功能智能電子秤;
i)突發公共事件防控、禁塑限塑執行情況;
j)其他和信用相關的情況。
6運行維護管理
6.1應建立農貿市場智慧化管理系統運維制度、設施設備檢查維護制度、智慧系統使用培訓制度和應急管理制度等。
6.2應根據農貿市場智慧化管理系統崗位設置需要,配備市場管理員、專職系統操作員、專兼職設施設備檢查員和專兼職軟硬件管理人員,定期檢測系統運行、數據庫和備份等情況,并根據需求開展對相應人員的培訓。
6.3應利用信息化手段對市場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崗位職責、食品準入、快速定性檢測、證照、價格、計量、消費維權等進行管理。
6.4市場應安排專人對系統的交易信息、檢測信息和溯源信息等進行核查。
7評價與改進
7.1應建立服務評價系統,消費者可通過電子投訴郵箱和投訴信箱等手段和移動終端投訴方式提出建議與意見。
7.2應建立監督機制,明確監督重點、崗位職責、處理期限和處理結果等內容。
7.3應及時更新基礎設施和升級系統,提高智慧農貿市場智慧化水平。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于2021.12.31
實施與202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