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請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內容可能涉及專利。
本文件的發布機構不承擔識別專利的責任。本文件由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武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武漢市城市管理執法委員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錦瑾、羅芬、郎星平、孫強、錢尼明、李徐、胡君、何麗。
為加強全市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和管理,提升農貿市場標準化、智慧化水平,保障市民日常生活需求,開展本文件的編制工作。
本文件起草過程中廣泛征求了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并吸收采納了武漢市農業農村局、武漢市生態環境局、武漢市城鄉建設局、武漢市應急管理局、武漢市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局等單位提出的合理意見。武漢市標準化研究院具體承擔了本文件起草的編輯工作。
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農貿市場舉辦方、經營戶、監管方、消費者等相關方的責任要求,場地建設和設施設備建設等農貿市場建設要求,以及疫情防控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環境衛生管理、經營管理、應急管理、黨團和文化建設管理等農貿市場管理要求,同時還規定了農貿市場智慧化建設和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中心城區、功能區以及遠城區城關新建和升級改造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等其他市場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893圖形符號 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T 7722電子臺案秤
GB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10001.1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13495.1消防安全標志 第1部分:標志
GB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T17110商店購物環境與營銷設施要求
GB/T21720-2008農貿市場管理技術規范GB/T2777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類GB/T2777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蟲GB/T27772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蠅類GB/T27773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
GB/T29639 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GB316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
GB/T33659-2017農貿市場計量管理與服務規范
GB 37487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范
GB/T 38209公共安全 演練指南
GB/T38738-2020病媒生物防制操作規程 農貿市場
GB |
50016 |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GB |
50034 |
建筑照明設計規范 |
GB |
50222 |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 |
GB |
50352 |
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 |
GB |
50974 |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范 |
GB 55019建筑與市政工程無障礙通用規范
CJJ 14 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
GA/T 367視頻安防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DB42/T1333 農貿市場公平秤配備和管理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貿市場 marketsof agriculturalproduce
以食用農產品現貨零售交易為主,集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現貨零售交易、小餐飲、便民服務于一體,為買賣雙方提供經常性、公開性、固定性交易場地,以及配套設施和服務的場所。
[來源:GB/T 21720-2008,3.1,有修改]
3.2
舉辦方 marketsorganizers
負責農貿市場建設、經營及管理的法人單位或自然人。
3.3
經營戶 business households
向農貿市場舉辦方承租場地、進行現貨零售交易、小餐飲或便民服務的法人單位或自然人。
[來源:GB/T 33659-2017,3.3,有修改]
3.4
監管方 supervisor
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門。
3.5
小餐飲 small-sized cateringentity
市場內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于150m2、從業人員少、經營條件簡單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3.6
病媒生物 vector
能通過生物或機械方式將病原生物從傳染源或環境向人類傳播的生物。
注:本文件涉及的病媒生物為蚊、蠅、蜚蠊和嚙齒動物的鼠類。
[來源:GB/T 38738-2020,3.1]
4相關方要求
4.1舉辦方
4.1.1舉辦方應具備以下基本要求:
a)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b)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4.1.2舉辦方在開展本市場的管理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審查申請進入農貿市場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資格,建立經營戶檔案并定期核實更新;
b)交付的使用場地符合 5.1的要求,保障使用場地的建設質量與安全;
c)與入場經營戶簽訂攤位柜臺租賃協議,就經營管理等相關事項作出約定,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
d)按 6.4.2的要求制定管理制度,按 6.5的要求制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e)按表 3的要求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對場內經營戶履行協議及經營管理制度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對于違反租賃協議及經營管理制度的,進行勸阻處理,對不聽勸阻處理的,及時報告監管方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f)按表 3的要求配備專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對應的專業工作,如配備人員開展食品質量安全快速檢測等;
g)接受監管方的監督檢查,協助查處農貿市場內的違法違規行為,并提供違法違規經營戶的相關信息;
h)負責市場內消防、保安、環保、給排水、衛生、用電、計量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和更新,保證相關設備處于正常狀態;
i)在農貿市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欄,及時公布管理制度、管理人員、食用農產品樣品檢驗結果、不合格食用農產品處理結果、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j)對經營戶和從業人員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文明安全經商意識和能力。
4.2經營戶
4.2.1經營戶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依法辦理相關證照;
b)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4.2.2經營戶開展經營活動應符合以下要求:
a)按照攤位柜臺租賃協議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遵守農貿市場各項管理制度,愛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
b)遵守農副產品準入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安全責任;
c)使用與經營事項相適應、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d)按照規定建立農副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保存進貨的原始發票、憑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不銷售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農副產品;
e)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經營或者提供加工服務的,符合動物疫病防控以及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
f)按照保證質量安全的要求銷售和貯存食用農產品,并配備與之相適應的銷售和貯存設施、設備;
g)銷售熟食、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規范使用防塵、防蠅、防鼠、防蟲設施設備,其經營人員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持有有效健康證等;
h)銷售物品陳列整齊有序,不違規占道、擴攤、搭建或者擅自流動經營;
i)及時清理攤位柜臺范圍內的垃圾、雜物、積水等,保持攤位柜臺衛生整潔、物品擺放整齊,不亂潑污水、亂倒垃圾;
j)無使用明火作業、亂拉亂接電線和經營、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和危害農貿市場公共安全的行為;
k)依法明碼標價經營。
4.3監管方
4.3.1監管方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以下管理工作:
a)對舉辦方、經營戶依法進行登記注冊;
b)對市場經營秩序、食品安全等進行監督管理,對登記注冊事項進行事中事后監管,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
c)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對不合格農產品開展核查處置;
d)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對舉辦方、經營戶實施信用監管;
e)對舉辦方制定計量管理制度、設置公平秤以及場內經營戶使用計量器具等相關計量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f)對遵守消費維權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g)對明碼標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h)對非法野生動物交易和活禽經營行為開展監督檢查;
i)對市場及其周邊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j)對動物防疫條件、防疫措施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k)對開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
l)對市場及其周邊治安秩序、農貿市場周邊道路停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m)對遵守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n)對遵守消防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3.2監管方應對農貿市場進行專項檢查,建立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和考核通報制度。
4.4消費者
消費者應遵守以下相關規定:
a)遵守社會公德,尊重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的勞動和合法權益;
b)在投訴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等問題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據;
c)進入農貿市場遵守 6.1中疫情防控相關管理規定;
d)在相應的停車場(庫)停放車輛,不騎行或者推行非機動車(殘疾人專用車輛除外)進入農貿市場營業區域。
5建設要求
5.1場所建設
5.1.1選址
5.1.1.1農貿市場選址應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商業網點規劃的要求,并取得相應的規劃審批手續。
5.1.1.2農貿市場設置應符合交通、環保、消防等有關規定,與城市改造、居住區和社區商業建設相配套,并選擇在交通便利處。
5.1.1.3以農貿市場外墻為界,直線距離 1km以內,無有毒有害等污染源,無生產或貯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的場所。
5.1.2建筑
5.1.2.1新建農貿市場應選擇單體建筑或非單體建筑中相對獨立的場地。
5.1.2.2新建農貿市場土建結構應采用符合國家建筑、安全、消防、環保等要求的結構形式、建筑材料和裝修材料,建筑防火設計應符合 GB50016的要求。
5.1.2.3農貿市場出入口數量和通道寬度應符合表 1的規定。
表1出入口和通道要求
出入口和通道 |
用地面積<1000m2 |
1000m2≤用地面積<5000m2 |
用地面積≥5000 m2 |
出入口數量/個 |
≥2 |
≥4 |
≥6 |
主要出入口門寬/m |
≥4 |
≥4 |
≥5 |
室內主通道寬度/m |
≥3 |
≥3 |
≥4 |
購物通道寬度/m |
≥2 |
≥2 |
≥2.5 |
污物等其他通道寬度/m |
≥2 |
≥2 |
≥2 |
5.1.2.4新建及升級改造農貿市場應相對封閉,不應設計公用通道穿過農貿市場。
5.1.2.5新建農貿市場單體建筑的層高應不小于 4.5 m。
5.1.2.6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室內寬敞明亮,自然采光好。
5.1.2.7農貿市場的面積應根據規劃區域內居住人口、服務半徑、消費需求等因素確定,新建農貿市場建筑面積應不小于 600m2。
5.1.3場內布局
5.1.3.1農貿市場應按照商品種類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區,分區標志清晰。交易區設置應符合 GB31621的要求,食品交易區與非食品交易區分開、生食交易區與熟食交易區分開、待加工食品交易區與直接入口食品交易區分開,防止產品之間交叉污染。
5.1.3.2新建及升級改造農貿市場宜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配備給排水設施、清洗水池、操作臺及垃圾收集設施,在蔬菜上市前進行無泥沙、無腐葉、無根須、無過量水份處理。
5.1.3.3農貿市場可根據需要設置農民自產自銷交易區。
5.1.3.4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在出入口分設收銀區,設置快速結賬通道、未購物出口。
5.1.3.5小餐飲區的布局應符合:
a)設置在相對集中的專門區域;
b)與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的距離超過 25m,并位于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的影響范圍外;
c)食品處理區與就餐場所、衛生間有效隔離。
5.1.4裝修
5.1.4.1農貿市場內部裝修設計防火應符合 GB 50222的要求。
5.1.4.2農貿市場地面應滿足:
a)平整,無明顯突起;
b)鋪設防滑地磚,磚縫用防水密封膠密封;
c)符合吸水、防滑、易清掃要求;
d)向通道兩側排水通道傾斜,坡度設計科學合理,保證通道無積水。
5.1.4.3農貿市場內墻(含立柱四周)應貼墻面磚,高度不低于 1.8 m。其中生鮮家禽、水產和熟食區等墻面應鋪貼到頂。小餐飲區的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經常沖洗的場所,應有
1.5m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墻裙。墻身的防潮、防滲及防水應符合 GB50352
的要求。
5.1.4.4農貿市場吊頂應采用防火、防水、防霉材料。
5.1.4.5農貿市場應統一規范經營戶字號標牌,場內應設置禁止吸煙標志。
5.2設施設備建設
5.2.1供水設施
5.2.1.1經營用水應保證足夠的水量、水壓,用水衛生符合 GB 5749的要求。
5.2.1.2場內應配置高壓水沖洗裝置,便于沖洗地面、墻體和設施設備。
5.2.1.3舉辦方應根據各功能交易區的用水需求設置供水設備,保證各用水攤位均有供水口。水產、肉類經營區供水到攤位,熟食經營區供水到加工間。
5.2.1.4場內應設置供水點供消費者使用。
5.2.1.5舉辦方應為農貿市場配備節水設備,設施設備符合國家節約用水的規定,宜在滿足用水衛生標準的條件下使用循環用水。
5.2.2排水設施
5.2.2.1場內排水通道應符合以下要求:
a)排水管道、溝、槽、地漏等單獨設置自成系統,不與其它建筑物排水管道系統共用;
b)購物通道處采用暗道排水系統,設有防止異味上傳的設施,不設明溝,排水溝深度不小于 0.2m,寬度不小于 0.25m,外露部分設格柵蓋板,格柵間距不大于 1cm,出口處設防鼠隔離網;
c)主通道與購物通道交叉處設窨井,窨井間距不大于 10m,柜臺內側設地漏(有地下車庫的農貿市場按要求另行設計);
d)購物通道地面設置排水通道的,位于購物通道的兩側或單側,保持道路平整、安全。
5.2.2.2柜臺內外排水槽應符合以下要求:
a)柜臺外地面排水槽寬度 0.08 m~0.1m,深度 0.03m~0.05 m;
b)柜臺外地面排水槽使用不銹鋼材料或耐腐蝕、易清洗消毒的材料制作,并設地漏;
c)柜臺內排水槽保持排水暢通,地面保持干燥,不堆積垃圾;
d)柜臺臺面宜設置排水導槽、管、地漏。
5.2.2.3農貿市場污水排放系統應按環保要求設置過濾處理設施,水產、冰鮮、禽類經營區的污水排放應增設初級隔渣過濾設施,再排入市場主排水管。
5.2.2.4污水排放應符合 GB 8978的要求。
5.2.3供電設施
5.2.3.1農貿市場應配備符合用電負荷、安全的供電設施,具備條件的市場可單獨設置配電室、雙電源切換系統。
5.2.3.2電線鋪設應以暗線為主,并配備漏電防護裝置,不應亂接、亂拉電線。
5.2.3.3各經營區應配置帶接地線的符合低壓電器使用的電源插座,水產區配置防水插座。
5.2.3.4場內用電線路、插座應滿足市場交易、計量器具及追溯體系等設施用電要求;品牌專賣區、冷凍區的布線規格、插座應滿足冷藏保鮮柜的用電要求。
5.2.3.5市場內環境照明供電設施配置應符合 GB50034的規定。柜臺(操作臺)上方燈照度應達到200 lx,肉類分割剔骨操作臺燈光照度不應小于 200 lx。水產、冰鮮、肉類等用水較多的經營區應使用防潮照明燈具。
5.2.3.6農貿市場照明總體上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局部獨立功能區域可采用就地控制。
5.2.3.7場內通道應配備照明燈,出入口應設置應急燈具。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供電系統,應急照明時間均不應少于 30min,照度不應低于 5lx。
5.2.4通風設施
5.2.4.1農貿市場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宜采用自然通風。采用自然通風的農貿市場,場內窗戶的設置應保證空氣順暢對流,通風狀況良好。
5.2.4.2自然通風條件達不到衛生和經營要求的,應采用機械通風。建筑面積在 2000㎡以下的,應安裝功率總和不低于 3000W的低噪音排風機,不小于 4次/h換氣;建筑面積 2000㎡以上的,每增加 100
㎡,相應增加功率 300 W的標準配置,不小于 6次/h換氣。排風機口的設置應符合環保要求。
5.2.4.3需實施溫控的食品專間應配置相應的通風及溫控設施。
5.2.5垃圾處理設施
5.2.5.1農貿市場應配備足夠的(可按 20~50個攤位一組)垃圾分類收集桶,并按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進行分類;每個攤位應自行設置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兩類垃圾桶,將產生的垃圾分類暫存。
5.2.5.2根據市場規模,農貿市場內應在適當位置設置不少于 1處垃圾分類收集房(點),垃圾分類收集房與熟食鹵品、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攤位柜臺間隔應大于 20m,其建設要求見《標準化市場環衛設施設置技術導則》。
5.2.5.3垃圾分類與分類收集各類標識、標志應清晰。
5.2.5.4廚余垃圾產生量較大的農貿市場宜集中設置 1處廚余垃圾就地處理間,或專門的廚余垃圾處理站,處理規模根據廚余垃圾日均產生量確定,最小處理規模應達到 500公斤。
5.2.5.5廚余垃圾就地處理間/站點位設置、功能區劃分、處理技術、處理設備、產出物、污染物排放、安全設施等要求見《標準化市場環衛設施設置技術導則》。
5.2.6公共廁所
5.2.6.11500 ㎡以上的農貿市場應設獨立公廁,1500 ㎡以下的農貿市場可以配備合用公廁;公共廁所及其配套設施應不低于 CJJ 14規定的二類公共廁所標準。
5.2.6.2公共廁所不應設在熟食經營區域附近,熟食鹵品、豆制品、醬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攤位柜臺距公廁的間隔應大于 20m。
5.2.6.3公共廁所管線布線應安全、合理,糞污排放方式應與周邊市政管線布置和管道尺寸相適應。
5.2.6.4公共廁所應設置自然通風窗口,附設獨立排風設備等機械通風方式凈化室內空氣,排除廁內臭氣;排風口宜設置在廁內高位和低位,滿足室內通風換氣需求。
5.2.6.5公共廁所應以自然采光為主,保證光線充足,窗戶下沿離地高度在 1800 mm以上。
5.2.6.6公共廁所標識標牌應安裝位置醒目,指向準確。
5.2.7消防設施設備
5.2.7.1舉辦方應按相關要求為農貿市場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建筑消防設施和器材應符合 GB50016、GB50974、GB/T17110等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5.2.7.2除熟食區外,其他交易區內應無生活用電和液化氣設施。經營區域內不應使用明火。
5.2.7.3農貿市場應設置消防通道,各出口設置應急照明燈和安全出口指示牌,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5.2.7.4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 GB13495.1和 GB/T2893的要求,標識完好合格。
5.2.7.5農貿市場消防設施和器材應定期組織檢驗、維修和更換,依法對消防設施每年進行 1次以上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
5.2.8信息化設備
5.2.8.1舉辦方應建立信息化網絡系統,配置必要的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儀等設備,接入互聯網并將使用端口配置到可能使用的區域。
5.2.8.2舉辦方應建立廣播播放系統,覆蓋主要經營區域,及時為經營戶和消費者提供市場導購、通知公告、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等服務。
5.2.8.3舉辦方應按 GA/T367的要求建立視頻監控系統,在農貿市場每個出入口、進貨專用通道,及公共區域和經營場所每 60㎡應至少安裝 1個數字式視頻監控探頭,滿足無死角視頻監控。應能實現視頻遠程實時觀看和調取,支持視頻文件的自動保存、回放和檢索,視頻保存時間不少于 30天。
5.2.9食品安全檢測設施設備
5.2.9.1農貿市場應設置食品安全檢測室,標識清晰完整,面積適宜。檢測室與購物通道之間宜采用透明式隔斷。
5.2.9.2食品安全檢測室應:
a)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檢測試劑、冷藏設備、清洗設備、信息化設備等,有良好的照明、給排水、控溫和通風設備等,滿足儀器設備運行和檢測方法對環境條件的要求;
b)有人員組織、操作流程、工作職責、檢測項目信息公示標牌和公開公示制度等,并上墻公示;
c)配備與檢測項目、檢測數量相適應的專業檢測人員開展食品安全檢測工作;
d)遠離污染源,室內清潔、干燥,工作臺、桌椅等應保持衛生。
5.2.9.3食品安全檢測試劑應在保質期內,并按儲存條件要求分類保存。
5.2.10攤位柜臺設施
5.2.10.1攤位柜臺應按不同品類經營需要統一制作,通用柜臺長度宜為1.5m~2m,寬度宜為0.75m~
0.9m,高度宜為 0.7 m~0.8 m。
5.2.10.2柜臺立面應貼墻面磚,柜臺靠通道外側邊沿應設擋水凸邊,高度不低于 5cm,柜面及邊緣擋水凸邊應使用面磚或不銹鋼材料制作。
5.2.10.3農貿市場宜設置清真食品銷售專柜,清真食品專柜的設置與運作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民族政策。經營清真類食品應符合清真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的要求。
5.2.11經營設施
5.2.11.1冷凍冷藏設施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a)商品保鮮保質有溫度要求的,采用溫控設備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做到貨到即時存入冷藏、冷凍設施,保證商品陳列、銷售與加工、運輸環節形成冷鏈不脫節;
b)經營冷凍肉、冷凍水產品配備低溫冷柜,經營冰鮮水產品應配置冰臺。經營冷鮮肉、冷鮮禽配備冷藏柜,溫度保持在 0℃~7℃;
c)豆制品、半制成品銷售宜配備冷藏設施;
d)2000㎡以上的農貿市場設置冷藏室,其他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設置冷藏保鮮設施或 25℃以下的商品整理間。
5.2.11.2水產區設施設備應符合以下要求:
a)活魚攤位應外設隔水墻,隔水墻高于魚池(盆)上沿 20cm;
b)冷凍、冰鮮水產品、鮮肉柜臺采用不銹鋼臺面;
c)冰鮮水產品柜臺在多孔不銹鋼板上鋪設散冰保鮮,并配置保鮮冷柜;
d)水發水產品和需清水散養的貝類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
e)水產區設置專門用于宰殺的操作臺,操作臺設計排污槽并與專用污物桶相連,污物桶置于操作臺下方。
5.2.11.3熟食區設施設備應符合:
a)配備消毒設備、專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冷藏與空調等設施,并符合食品衛生要求;
b)有完善的防蠅、防鼠設施,并做到無鼠、無蠅侵害;
c)頂棚應設吊頂,吊頂凈高度應不低于 2.5m。
5.2.12病媒生物防制設施
5.2.12.1農貿市場防鼠設施符合 GB/T 27770要求。夜間存放有食物的房間均要求做好防鼠設施。室內墻壁與室外相通的管道孔應堵嚴,通風口應設防鼠網,網孔應不大于 0.6cm。下水道應有防鼠設施,排水溝出水口豎箅子縫隙小于 1cm。
5.2.12.2室外和室內非糧油區、熟食品間及加工區等老鼠經常活動的地方應沿建筑物周邊每 20m~30m安裝 1個滅鼠毒餌站。
5.2.12.3農貿市場、公共廁所防蠅設施符合 GB/T27772要求。安裝紗窗、紗門(或風幕機)、防蠅罩等防蠅設施。鹵菜店售賣窗口需安裝防蠅門。直接入口的食品容器加蓋或使用防蠅罩。
5.2.12.4農貿市場應設置數量足夠的滅蠅燈。每 15㎡攤位應布放一臺滅蠅燈,前臺購物通道每 10m
距離布放一臺滅蠅燈。
5.2.13疫情防控設施設備
5.2.13.1農貿市場出入口應配備:
a)欄桿、閘口等;
b)防疫速通碼,后臺數據實時統計場內人員、進出時間、逗留時長等;
c)人體紅外測溫儀,實現所有出入人流的溫度實時監測和超溫預警,設備可聯聲光報警裝置;
d)客流監測設備,統計每天市場的人流量。客流監測設備應具有進出雙向統計功能,可查詢近
30天內的流量信息,宜具有人臉識別功能。
5.2.13.2舉辦方采購和使用的防疫物資應:
a)包括但不限于口罩、紅外體溫計、消毒藥械、消毒劑(液)、洗手液等;
b)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管理要求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c)存放在專門區域。
5.2.14計量器具
5.2.14.1各攤位柜臺應配備經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正面朝向購物通道,買賣雙方均可接觸。
5.2.14.2有條件的農貿市場應實現計量器具由舉辦方統一配備、統一管理、統一檢定、統一輪換。
5.2.14.3舉辦方應在市場內顯著位置設置公平秤,同時應根據市場規模、經營商品種類、客流量等特點增加公平秤數量,水產區宜單獨設置公平秤。
5.2.15小餐飲設施
5.2.15.1小餐飲區的烹調場所應有通風排煙設施。
5.2.15.2制作冷葷涼菜小餐飲區的應設置專用操作間。
5.2.15.3小餐飲區應具有與加工經營食品相適應的冷凍冷藏設施,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開存放。
5.2.15.4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小餐飲區的應有專用貯存設施(如有專用盒、柜等),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5.2.15.5小餐飲區的食品處理區應設帶蓋或腳踏式廢棄物或垃圾收集容器。廢棄物容器與食品加工用容器應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5.2.15.6小餐飲區應有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其大小和數量能滿足需要,保持正常運轉。
5.2.15.7小餐飲區的加工操作場所應設置專用清洗設施,其數量或容量應與加工食品的品種、數量相適應。
5.2.16配套設施
5.2.16.1農貿市場應按照 GB55019的要求設置殘疾人無障礙設施。
5.2.16.2新建農貿市場應配套建設相應的停車場(庫),面積不小于建筑總面積的 20%。停車場宜按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經營戶用車與消費者用車分類分區停放,設置相應的停放標志,并有專人管理。其中,電動車應設置專門的停車棚。
5.2.16.3農貿市場應根據需要配置相應的裝卸場所、內部倉庫等。
5.2.16.4農貿市場內使用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標志應符合 GB/T 10001.1的要求。
5.2.17服務設施
5.2.17.1農貿市場應設置市場服務管理辦公室、服務臺、廣播設施、顧客休息等服務設施,設立 12315消費維權服務站,公布投訴電話。
5.2.17.2農貿市場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圖欄、供應區域標志。
5.2.17.3農貿市場應設置健康教育宣傳專欄,健康教育宣傳專欄內容應結合不同季節特點宣傳相關健康知識,每年至少更換 4期。
5.2.17.4農貿市場應設置控煙提示語及滅煙臺。
6管理要求
6.1食品安全管理
6.1.1準入與溯源管理
6.1.1.1農貿市場內不應:
a)銷售國家規定的野生保護動植物;
b)生產、加工和經營衛生健康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禁營商品;
c)銷售病死畜禽肉、變質肉、注水肉、未經檢疫肉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要求的肉類及其制成品;
d)場外加工的肉糜入市銷售,場內銷售現場制作的炒貨食品;
e)銷售和案殺活禽;
f)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g)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h)銷售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以及其他禁止銷售的食品;
i)銷售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j)銷售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k)銷售所有品種的野生河鲀、河鲀活魚和未經加的河鲀整魚;
l)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m)銷售外包裝無標識鹽、散裝食鹽,以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鹽;
n)銷售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6.1.1.2舉辦方應按照《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把商品進貨關,杜絕“三無”產品。
6.1.1.3農貿市場進貨渠道應安全可靠,并符合以下要求:
a)蔬菜宜從“場地掛鉤”批發市場或從農產品生產基地進貨;
b)鮮肉類必須從當地定點屠宰廠進貨或從“場地掛鉤”批發市場進貨,并附有與貨物相符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未實行定點的鮮牛、羊肉等,必須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
c)水產品進貨應有產地質量檢測機構核發的產品合格證或批發市場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明;
d)豆制品和熟食制品必須向有營業資質和衛生許可的生產、經銷企業進貨,市場應索要與貨同行的送貨單等留存市場備案;
e)其他食品進貨應有與貨相符的食品衛生合格證明。
6.1.1.4舉辦方及經營戶應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兩索一溯”(索證索票溯源):
a)經營戶購進場內商品時應進行索證索票,不同類產品索證索票要求參考表 2:
表2不同類產品的索證索票要求
采購產品類別 |
索證索票要求 |
生鮮豬肉產品 |
檢疫合格證、肉類品質合格證、非洲豬瘟核酸檢測合格報告 |
其他生鮮畜禽肉類產品 |
檢疫合格證 |
蔬菜、水果、水產品及禽蛋等食用農產品 |
產品進貨單據、農獸藥殘留快檢合格報告或農產品質量安全合格證 |
預包裝食品及散裝加工食品 |
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批次檢測合格報告或合格證明 |
b)經營戶應將進貨索取的相關進貨單據、合格證明及報告等保存完整,無污染或破損,并按進貨時間及生產批次匯總成冊;
c)舉辦方應明確專人每天向蔬菜、水果、生肉、禽類、禽蛋、豆制品、水產品等行業的經營戶查驗或收取進貨票據、檢驗檢疫證明和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等溯源憑證,并集中歸檔保存;
d)對其它非強制性查驗或收取溯源憑證的行業,舉辦方應督促經營戶認真查驗進貨時食品的安全性,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據和憑證保存不少于 6個月,并集中保管;
e)開展智慧化管理的農貿市場,經營戶應按照 7.4.1.4的要求進行票據管理,保留相關進貨單據、合格證明及報告信息的電子版數據及信息,并輸入到管理系統;舉辦方應按照 7.4.1.5的要求對“兩索一溯”信息進行核查。
6.1.1.5舉辦方應與經營戶簽訂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食品等商品的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商品購銷臺賬、不合格商品下架、水電使用、安全、衛生、消防等方面做出約定。
6.1.1.6經營戶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產品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食用農產品應的記錄和供貨憑證保存期限應不少于 6個月,其它商品,如無特別規定,記錄和供貨憑證保存期限應不少于兩年。
6.1.1.7消費者要求提供購貨憑證的,經營戶應予提供。
6.1.1.8實行統一配送銷售方式的經營戶,可由總部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各經營戶應保存配送清單及相應的合格證明文件,配送清單和合格證明文件保存期限不應少于 6個月。
6.1.1.9經營戶銷售商品時應進行產品信息公示。
a)經營無包裝的散裝加工食品及大包裝拆散售賣的食品時,應做到:
——在該類食品的盛放容器或貨柜臺面上,擺放或加貼“信息標識牌”,標識牌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所標信息與該批次產品合格證或產品大包裝上載明的信息一致;
——不同生產日期或批號的食品,不混裝售賣。
b)經營簡易包裝的散裝加工食品的,應在產品價簽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c)現場制售熟食類食品的,應在該類食品的盛放容器或貨柜臺面上,擺放或加貼“信息標識牌”,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戶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貯存條件等內容。
d)經營食用農產品的應在攤位明顯位置擺放或加貼“信息標識牌”,如實公布食用農產品名稱、產地、生產者或者經營戶名稱或者姓名等信息。
6.1.1.10對在農貿市場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產品的經營戶,舉辦方應審查其經營資格,明確其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經營戶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6.1.1.11鼓勵場內經營戶銷售經過國家認證的綠色食品、有機食品。
6.1.1.12劣品應及時清退,場內經營的商品出現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等質量衛生問題時,應及時下架封存,并報食品衛生管理部門處理,建立不合格商品退市機制。
6.1.1.13進口食品應來自合法進口渠道,并有海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中文標簽的格式與內容應符合
GB7718的規定。
6.1.2食品安全檢測管理
6.1.2.1舉辦方應對進入農貿市場的商品進行必要的入市檢測:
a)配置快速檢測設備,并對入市蔬菜、水果的有機磷類氨基甲酸脂類農藥殘留含量等項目進行入市監測;
b)每天核對進貨商品與商品檢疫檢驗合格單(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質檢人員對各種單證進行真偽及有效期驗證,對初次入場的經營戶資質證明及其商品質量證書原件應留復印件存檔,建立可追溯機制。
6.1.2.2舉辦方應按 5.2.9的要求設置食品安全檢測室。
6.1.2.3舉辦方在開展食品安全檢測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a)按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本地區重點品種、重點季節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季度(或月)檢測計劃,開展相應項目的快速檢測;
b)每天進行蔬菜農藥殘留等食品安全檢測,日均蔬菜農殘快檢量不少于 15批次,每三天全蔬菜品種覆蓋一次,全部攤位隨機抽查覆蓋每月不少于 1次,高風險品種每日必檢;
c)建立快檢信息平臺,快速檢測信息實時傳送,檢測結果實時公示,不合格產品實時發現,違法行為實時處置。具備條件的市場可對檢測過程同步錄像,并向消費者循環播放;
d)公示農藥殘留檢測結果及投訴舉報電話,公示內容符合實際并及時更新,其中農藥殘留檢測結果每日更新、健康教育宣傳欄每季度更換一次宣傳內容;
e)定期委托專業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對食用農產品的農藥、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和非食用物質等安全指標進行抽樣檢測,抽檢不合格的產品不應銷售;
f)盡量在市場集中交易時段前完成檢測;
g)對檢測不合格的食品應進行復檢。復檢仍不合格的,根據經營戶與舉辦方簽訂的協議,對同批次該類所有商品進行下架銷毀。對同一產地、同開品種連續 3次抽樣檢驗不合格的,對該產地同類品種應依法實施市場禁入,處理結果應記錄和公示,并報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6.1.2.4具備條件的農貿市場宜向消費者提供所購食品免費檢測服務。
6.1.3小餐飲管理
6.1.3.1小餐飲經營戶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將營業執照、食品(小餐飲)經營許可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標識、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從業人員健康證等公示在就餐區醒目位置。
6.1.3.2小餐飲經營戶開展經營活動應符合以下要求:
a)保持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潔。就餐場所和食品處理區整潔、明亮;墻壁、天花板、門窗無蜘蛛網、霉斑或其它明顯積垢,地面潔凈、無積水和油污,排水溝渠通暢;
b)食品處理區按照原料進入、原料處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順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c)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按規定查驗并留存供貨者許可資質證明復印件、產品合格證明文件;
d)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分隔或分離貯存。貯存位置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貯存過程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和濕度;
e)加工食品與許可范圍一致,不加工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烹飪時間、溫度能保證食品安全,生食和熟食加工工具、容器不交叉混用;
f)餐具使用后及時清洗,可采用熱力消毒方法消毒,消毒后餐具應放置在密閉、干凈的專用保潔設施內;
g)配備符合 5.2.15要求的病媒生物防制設施設備,并按照 6.3.5的要求進行管理;
h)從業人員持有健康證明,工作時穿戴干凈工作服、工作帽;
i)制定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按照每天上崗前進行健康檢查,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等癥狀的人員立即調離直接接觸食品崗位;
j)場所定期清潔,保持干凈,餐廚廢棄物及時清除,不溢出廢棄物存放設施,保持下水道暢通;
k)加工過程符合用水、用電、用氣安全,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不使用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宜采用電力爐具加工食品。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l)引導消費者使用公筷公勺、減少使用一次性餐具,適量點餐,開展“光盤行動”;
m)主動向消費者做出有關餐飲食品安全和餐飲服務質量的承諾,并在經營場所、菜單、外賣餐食的包裝上提供有關“減油、減鹽、減糖”等健康飲食宣傳內容。
6.1.4其他食品安全管理
6.1.4.1存放食品場所應保持通風、干燥、陰涼、清潔,不應與有毒、有異味、有腐蝕性、潮濕的物品混放。經營戶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不應經營腐敗變質或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6.1.4.2舉辦方應在農貿市場內設有專職食品衛生管理監督人員,并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食品衛生責任人,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6.1.4.3食品經營場所應保持環境整潔,不應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及其它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質。
6.1.4.4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使用無毒無害、干凈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包裝材料。提倡使用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
6.2疫情防控管理
6.2.1基本要求
6.2.1.1舉辦方應關注疫情信息,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公告的有關要求,落實相關衛生標準和防控措施,力求科學精準。并隨疫情防控工作進展和國家、省市的最新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6.2.1.2舉辦方應按“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原則,根據疫情防控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市場疫情應急預案和工作方案,落實疫情防控各項措施,確保農貿市場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6.2.1.3舉辦方應根據 GB/T21720、GB/T33659等相關要求,維護農貿市場正常經營秩序。
6.2.1.4舉辦方應建立疫情信息報告制度和管理臺賬制度,明確責任人,發現風險按規定處理和報告。
6.2.1.5舉辦方、經營戶應嚴格執行農貿市場禁止活禽宰殺銷售和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活動規定,市場內任何經營戶不應采購、飼養、宰殺活禽,銷售非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6.2.1.6經營戶應自覺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不利用疫情從事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違法行為。
6.2.1.7舉辦方應加強培訓和演練,保證員工熟悉責任分工、環境衛生、個人防護、異常情況處置、人員疏散等工作要求,做到有條不紊。
6.2.2常態化疫情防控管理
6.2.2.1出入口管理
常態化疫情防控下出入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在農貿市場出入口設置專人值守,對進入市場的人員,應逐一驗碼(健康碼、行程碼)、測溫,并督促戴好口罩,符合要求后方可進入;
b)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經由進貨專用通道進入市場,暫無專用進貨通道的,應明確商品進入市場的固定時間段,限時進入,不應發生商品與顧客“人貨混流”的現象;
c)內設有停車場的農貿市場,除監管平臺授權允許進入的車輛外,其他機動車不應進入。應實時對車輛出入信息進行記錄。
6.2.2.2人員管理
常態化疫情防控下人員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舉辦方應核驗登記市場工作人員和經營戶的健康或身份信息,按照市、區疫情防控的規定組織有關工作,做好健康監測和記錄;
b)農貿市場內冷鏈食品、進口水果經營戶應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臺賬,登記人員流動及健康狀況,從業人員應全程接種疫苗,按規定定期接受核酸檢測。經營進口冷鏈食品的從業人員需落實穿戴口罩、手套、工作服等個人防護措施;
c)農貿市場從業人員、管理人員、服務人員須按要求正確佩戴口罩、和著工作服上崗。禽畜肉類和熟食區的員工還應佩戴工作帽。口罩或手套弄濕或弄臟后,應及時更換。工作服保持干凈整潔,定期清洗,必要時消毒。生鮮宰殺等特殊攤位的經營戶除工作服外,應按防護要求需穿戴防水圍裙、橡膠手套等;
d)農貿市場工作人員和經營戶與顧客服務交流時避免直接接觸,經營人員和顧客間距應保持 1m
以上;
e)農貿市場工作人員和經營戶上崗、離崗時進行手消毒,保持個人衛生;
f)舉辦方應通過張貼宣傳材料或視頻播放等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疫情防控知識宣傳,積極倡導講衛生、除陋習,擯棄亂扔、亂吐等不文明行為。
6.2.2.3物資管理
常態化疫情防控下舉辦方的物資管理應做到:
a)加強 5.2.13疫情防控設施設備的管理,確保設施正常運行,物資在使用期限內;
b)安排專人負責防疫物資的采購、管理、存貯及配發;
c)建立防疫物資臺賬,定期統計庫存量,核查有效期,及時采購補充防疫物資。
6.2.2.4產品管理
常態化疫情防控下產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嚴格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于防范疫情通過進口冷鏈食品輸入風險的有關要求,嚴格規范消毒操作,執行防控措施;
b)經營進口冷鏈食品的,應向供應商索取產品的海關檢疫證明、海關通關證明、消毒證明、核酸檢測報告及“鄂冷鏈”追溯碼等“三證明一報告一碼”,無“三證明一報告一碼”的進口冷鏈食品不應采購和經營;
c)經營國內中高風險區國產冷鏈食品的,應向供應商索取產品的消毒證明和核酸檢測報告,無消毒證明和核酸檢測報告的不得采購和經營;
d)經營進口冷鏈食品、進口水果、進口鮮活海鮮及國內中高風險區國產冷鏈食品的經營戶,應當在市場內專區經營,并將相關證明報告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6.2.2.5場所管理
常態化疫情防控下場所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舉辦方應及時清運垃圾、對有痰跡、嘔吐物、排泄物污染的區域及時清理干凈,并以有效氯1000mg/L消毒液噴灑消毒。經營戶每天收市后,負責各自攤位的清潔與消毒,清潔臺面、地面、下水溝渠和店面周邊地面后,用有效氯 400mg/L消毒液噴灑臺面、屠宰工具、砧板用具、稱量工具等,時間 30 min,最后清洗消毒后的器具、臺面、砧板、地面等;
b)每周收市后,舉辦方應組織開展大掃除和消毒。在每日消毒的基礎上,重點對清空后的喂食具、魚池(箱)、運輸工具等進行徹底清掃。對下水道、店面周邊地面、排泄物進行徹底大掃除,不留死角,清洗干凈后使用有效氯 1000 mg/L消毒液噴灑消毒;
c)冷鏈食品及進口水果經營戶應定期對冷藏設施內部環境、貨架、工具等進行清潔消毒,并做好記錄。經營的進口冷鏈食品及進口水果應使用單獨冷柜或專柜存放展示,不應與其他產品混裝混放。
6.2.2.6疫情防控智慧化管理
常態化疫情防控智慧化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a)舉辦方應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時在監管平臺上傳相關數據,及時落實疫情防控要求;
b)舉辦方應按照 7.4.2.1 c)的要求,對進出人員防疫管理情況進行智慧化管理;
c)舉辦方和經營戶應關注信息化平臺內發布的每日疫情防控消殺自查任務,按要求落實場內防疫物資、環境消殺等行為。
6.2.3疫情防控升級管理
6.2.3.1農貿市場發生疫情時,舉辦方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處置等工作。并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指導下對市場進行預防性消毒和終末消毒。必要時根據有關要求,采取臨時停業或暫時關閉等管制措施。
6.2.3.2農貿市場所在區域疫情緊急升級防控時,應在滿足 6.1.2要求的基礎上,增加以下管理要求:
a)視情況關閉或收窄適量出入口;
b)市場出口確保人員只出不進。
6.3環境衛生管理
6.3.1市場內環境衛生管理
6.3.1.1農貿市場的環境衛生應符合 GB14881的要求。保持地面干燥清潔、墻面頂棚干凈,場內無異味、無積水,無亂吊掛、亂張貼、垃圾堆積、雜物占道堆放以及機動車亂停放等現象。空中纜線整齊規范,無亂拉亂設、飛線充電現場。廣告設施和招牌的高度、大小符合標準。
6.3.1.2市場內應禁止喧嘩、禁止鳴笛、禁止使用高擴音喇叭攬客,裝卸貨物區應盡量遠離居民住宅區域,裝卸過程應輕拿輕放,減少噪聲對周邊居民影響。
6.3.1.3農貿市場環境衛生應符合《國家衛生城市和國家衛生縣標準》和《國家衛生鄉鎮標準》的規定:
a)場內衛生實行區域包干,明確包干責任人。場外衛生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設有專職衛生監督人員和日常保潔人員;
b)制定衛生管理制度,設置功能分區平面圖,并在醒目位置設立健康教育宣傳欄或電子屏,有針對性的開展健康科普宣傳;
c)及時清理場地,垃圾桶應及時清理、并定期清洗。對不可食用品有專人負責集中回收,統一處理;
d)廢棄物全部裝入垃圾袋不應外露,隨時將垃圾袋收集放到垃圾箱或垃圾房集中處理,并定期清洗,確保場內購物環境整潔有序。
6.3.1.4梅雨季節,舉辦方應增加垃圾集中處理和場內清洗保潔頻次。
6.3.1.5農貿市場應保證污水排放暢通,不應有明顯積水現象及蟲害大量孳生的場所。
6.3.2交易區環境衛生管理
6.3.2.1經營戶營業前應將清理的各類垃圾(廢棄邊角料、外包裝廢棄物等)裝入各自攤位垃圾桶內,待保潔人員統一收集并清運出市場。
6.3.2.2經營戶營業期間應進行日常保潔,保持地面干燥、清潔,場內無異味,營業攤位商品擺放整齊有序,做到不出攤經營,攤位內外無垃圾暴露,無雜物堆放,臺面無明顯污跡、腐葉等,臨近通道潔凈、無污物。
6.3.2.3經營戶停止營業前應進行全面清理、清洗,保持垃圾收集容器、垃圾中轉密閉間等干凈、整潔、無異味,做好各自攤位及緊鄰公共區域衛生保潔工作。
6.3.3設備設施衛生管理
6.3.3.1鮮肉類、水產品、熟食類加工所有的操作臺、切割用具及盛器均應每天進行嚴格清洗、消毒,并按規定位置加蓋存放,舉辦方應在農貿市場內設有收集副食品廢棄物的垃圾箱(桶)。
6.3.3.2活水魚蓄養池應用消毒水定期進行清洗、消毒,其他蓄養用具應定期清洗,魚腸、魚鱗等廢棄物不落地。
6.3.3.3農貿市場舉辦方和經營戶內應按“一攤一桶”配備密封式垃圾桶(箱)等環衛設施,做到干凈整潔、日產日清、無垃圾溢出和污水外流現象;垃圾中轉站應做到垃圾不落地,日產日清。
6.3.3.4舉辦方應定期清理下水道,每 15天不少于 1次。
6.3.3.5舉辦方宜設專人管理公共廁所,按實際使用情況及時清掃保潔,確保地面無積水、無積垢、無異味,無紙屑、無痰跡,大便器內無積糞,小便器(槽)內無積存尿液、無尿垢、雜物,門檔、墻面、頂棚整潔,上下水系統、洗手設施、機械排風設施應定期維護,保證正常使用。
6.3.4人員衛生管理
6.3.4.1舉辦方應設專職食品衛生管理監督人員,并指定一名負責人為食品衛生責任人,建立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每個相關從業人員均應持有有效的健康證。
6.3.4.2農貿市場熟食銷售及食品加工人員的個人衛生與健康狀況應符合 GB14881的有關規定。加工人員上崗時應穿戴白大衣、白帽、白口罩操作,操作前應在消毒水盆中清洗雙手;收錢和找錢應使用專用盛盤和夾具,不應直接接觸錢幣。熟食從業人員不應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手鏈、手鐲等飾品。
6.3.4.3農貿市場工作人員不應用手直接接觸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
6.3.5病媒生物管理
6.3.5.1舉辦方應定期組織管理人員、經營人員開展病媒生物防制知識宣傳和培訓。食品門店有“防蠅、防鼠、防蟑螂、防塵”設施,并確保有效,安全規范使用。
6.3.5.2舉辦方應制定病媒生物預防與消殺計劃,定期組織人員開展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活動,并設專人對病媒生物防制情況進行巡檢和登記,有條件的可聘請有資質的專業除害公司開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6.3.5.3舉辦方應禁止犬類等寵物進入場內。
6.3.5.4鼠、蚊、蠅、蟑螂密度應達到國家病媒生物控制水平標準 GB/T27770、GB/T27771、GB/T27772、GB/T 27773規定的 C級要求。
6.3.6市場周邊管理
6.3.6.1農貿市場出入口和農貿市場周邊應無占道經營、流動商販,無拉客、散發小廣告、車輛穿行等現象,無“亂貼亂畫、亂潑亂倒、亂拉亂掛、亂搭亂建、亂停亂放”等現象。
6.3.6.2農貿市場經營戶不應在市場外擺攤設點經營。
6.3.6.3農貿市場周邊應保持干凈整潔,及時清掃和清運垃圾,通往農貿市場的消防通道應保持暢通。
6.3.6.4農貿市場建筑物外立面整體干凈、無大面積破損污損。
6.3.6.5農貿市場商戶應按照《武漢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門前三包 ”責任制,禁止非機動車亂停亂放和違法占道經營,保持責任區清潔、保護責任區內綠化設施、維護責任區內市容觀瞻整潔、干凈、美觀。
6.3.7車輛管理
6.3.7.1舉辦方應配備專人負責車輛管理,實行定人、定點、定時管理車輛通行及停放秩序。
6.3.7.2機動車、非機動車有序規范停放、不占用綠化帶、不影響行人通行,共享單車文明使用、規范停放。
6.3.7.3市場管理人員應及時引導場內經營戶、消費者按指定區域分類停放車輛。
6.4經營管理
6.4.1組織機構
6.4.1.1舉辦方應建立經營戶食品衛生及業務規范培訓機制。
6.4.1.2舉辦方應結合市場規模、經營戶數量等情況,配備物業、消防、食品安全等管理人員,市場人員配置數量可參考表 3。
表3市場人員配置要求
人員類別 |
經營戶數>300戶 |
150戶<經營戶數≤300戶 |
經營戶數≤150戶 |
|
一般管理人員 (專、兼職) |
市場管理員 a |
10~15 |
5~10 |
≥5 |
消防安全管理員 b |
||||
物業管理員 c |
||||
消費者投訴處置人員 d |
≥2 |
|||
專職管理人員 |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e |
≥2 |
≥1 |
≥1 |
農產品食品檢測員 f |
≥5 |
≥3 |
≥2 |
|
a從事商品監督和市場管理等服務工作的人員。 b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撲救初起火災和應急疏散等消防管理工作的人員。 c市場管理區域內,組織安排物業設施維護養護、環境衛生美化綠化、公共秩序維護工作的人員。 d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和投訴處置規范,負責記錄并處理消費者投訴的人員。 e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操作規范,能夠判斷潛在的危險,采取適當的預防和糾正措施的人員。 f從事農產品、糧油、食品及相關產品、食品添加劑等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工作的人員。 |
6.4.2管理制度
舉辦方應按表 4設置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臺賬,并保留記錄。
表4市場管理制度和臺賬
市場管理制度 |
市場管理臺賬 |
||||
序號 |
名稱 |
序號 |
名稱 |
序號 |
名稱 |
1 |
財務管理制度 |
11 |
商品檢查驗收制度 |
1 |
人員值班臺賬 |
2 |
人事管理制度 |
12 |
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
2 |
人員培訓臺賬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