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按照GB/T1.1-2020的規定起草。
本文件由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提出并歸口。
本文件起草單位: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江西省商務廳、江西省農業農村廳、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江西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江西省標準化研究院、南昌大學、南昌市東湖區市場物業管理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曾建華、周學禮、黃軍根、毛煒翔、占文軍、束家高、涂志明、胡昭君、郭平、黃曉鳳、彭日煌、徐艷鋼、尹波、葉琴、吳文慧、李林。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農貿市場的術語與定義、基本要求、疫病預防、經營管理、食品安全管理、運營評價和持續改進等內容。
本文件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的農貿市場經營與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7718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488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
GB 14930.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洗滌劑
GB/T 17217城市公共廁所衛生標準GB/T26366二氧化氯消毒劑衛生標準GB/T 26373 乙醇消毒劑衛生標準
GB/T27770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類
GB/T2777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蟲
GB/T27772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蠅類
GB/T27773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
GB/T27775病媒生物綜合管理技術規范 城鎮
GB31621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生規范GB/T 33659 農貿市場計量管理與服務規范
GB37487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范
GB 50180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GB 50395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工程設計規范CJJ/T87鄉鎮集貿市場規劃設計標準
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
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商貿發〔2009〕290號)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商建字〔2009〕88號)
消毒劑使用指南(國衛監督函〔2020〕147號)
3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農貿市場 marketofagriculturalproducts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經政府批準建設的、具有固定場所或設施,以食品(食用農產品)經營為主,集中和公開交易的場所。
3.2
開辦者 investor
依法設立,為食用農產品等現貨零售(批發)交易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攤位、店鋪、營業房等)、相應設施、物業服務、日常管理和風險防控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
3.3
銷售者 seller
向開辦者承租場地,進行現貨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4
殺白 cleanedpoultry
宰殺瀝血脫毛、清洗后,去除內臟,去除或不去除頭、掌、翅的禽類。
3.5
不可食用肉 inediblemeat
“三腺”(甲狀腺、腎上腺和有病變的淋巴結)、霉變肉、病死肉等。
3.6
病媒生物 vector
能夠將病原體從人或者其他動物傳播給人的生物。
注:如節肢動物(蚊、蠅、蜚蠊、蚤、蜱、虱、蠓)、鼠類及其他動植物等。
4基本要求
4.1農貿市場布局
4.1.1農貿市場的選址規劃、墻體結構設計以及水、電、暖通、消防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應符合商務部
《標準化菜市場設置與管理規范》《農貿市場建設標準》、CJJ/T87和 GB50180等要求。
4.1.2農貿市場應按照產品種類和 GB31621要求,劃行歸市設置交易分區。食品經營區域和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
4.1.3直接入口食品區域距離活禽交易區、公共廁所、垃圾處理間的間隔應大于 20m;水產品區域與其他食品區域間隔應不小于 5m或設置有效隔離措施。
4.1.4活禽交易區域應設數個銷售單元,銷售單元設相對隔離的顧客等待區、活禽存放區、宰殺加工區。活禽存放區間實施物理隔離,設活動式交易窗口;宰殺加工區的更衣間、稱重、放血、燙毛、打毛、清洗等區域應互相連貫,方便操作。
4.1.5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設置獨立的凈菜處理室,并配備排水措施、清洗水池、操作臺及垃圾收集等設施。
4.1.6各類產品標識應統一規范,懸掛在農貿市場通道正上方顯眼位置。經認證的食品及轉基因食品應明確標示。
4.2設施設備
4.2.1服務設施
4.2.1.1農貿市場應設立咨詢服務臺和消費糾紛調解室,在顯著位置設置投訴箱或意見簿,公布投訴電話。
4.2.1.2農貿市場應設立宣傳欄、公示欄、導購圖、廣播、產品區域指示牌及商位號牌。
4.2.1.3農貿市場應設置信息發布系統,及時公布食品和食用農產品供應明細、價格、檢測等公共服務信息。
4.2.2監控設施
農貿市場應設置監控室,配置防盜設施和視頻監控設施。視頻安防監控裝置應符合GB50395的要求,實現監控“無死角、全覆蓋”。
4.2.3信息化設施
4.2.3.1農貿市場應提供免費無線網絡服務,支持移動支付等電子化結算功能。
4.2.3.2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配備大數據信息化管理平臺系統,開發必要的應用程序,實現進場管理、出場管理、交易信息、結算信息、商戶信息、證照信息、檢測信息、價格信息、溯源信息等信息管理。
4.2.4計量設備
農貿市場出入口應專設檢定合格的公用電子公平秤,其管理按照 GB/T33659的規定執行。
4.3組織和人員
4.3.1開辦者
4.3.1.1開辦者是守法誠信經營和公眾安全風險防控的第一責任主體,應設置行政辦公、衛生保潔、日常經營、物業服務、安全保衛和食品安全等管理崗位,并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各崗位職責如下:
a)行政辦公崗位:制度建設、人力資源、文化建設、臺賬資料、信息宣傳等;
b)衛生保潔崗位:農貿市場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公廁管護等;
c)日常管理崗位:農貿市場秩序巡查、調解糾紛、場容場貌管理和計量器具管理等;
d)物業服務崗位:維修養護農貿市場設施、水電維修和管道疏通等;
e)安全保衛崗位:農貿市場日常安全、車輛停放和消防安全等;
f)食品安全崗位:入場產品證物查驗、產品檢測、產品準入管理等。綜合性農產品批發市場至少應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1名,專職快速定性檢測人員 1名。
4.3.1.2應建立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和公眾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發現風險,及時處理和報告。
4.3.1.3應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消費投訴、衛生管理、記錄管理、安全管理、設施設備維修、消防安全管理等制度;按GB 14881的要求,建立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并每天對從業人員上崗前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抽)查。
4.3.1.4應與入場銷售者簽訂書面合同,辦理入場登記手續。
4.3.1.5應建立入場銷售者檔案,記錄銷售者名稱或者姓名、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住所、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進貨渠道、產地等信息,定期核驗銷售者的合法經營憑證,根據檢查結果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從業人員數據庫,記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健康狀況、職業證書等。
4.3.1.6應在農貿市場入口等顯著位置,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公示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農貿市場銷售者的證照情況;
b)檢測人員及保潔人員信息;
c)產品的抽檢結果;
d)不合格產品下架退市情況;
e)誠信經營、市場公約等承諾書;
f)農貿市場投訴公示、銷售者違法違規記錄等。
4.3.2銷售者
4.3.2.1應具有與經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等產品相適應的許可資質,銷售和貯存設施設備并保持正常運行。
4.3.2.2應按要求向開辦者如實提供入場登記信息,簽訂并遵守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約定的協議。服從遵守農貿市場各項經營、管理規章制度。
4.3.2.3應建立進銷貨、產品來源溯源、產品質量索證索票、不合格產品退市銷毀、計量器具檢定記錄等相關臺賬。
4.3.2.4按本標準規定從正規渠道采購產品,做好查驗記錄。自行保管隨產品同行的檢疫檢驗合格及檢測證明、產品合格證、食用農產品合格證、送貨單、確認單等憑證,隨時備查。
4.3.2.5針對消費者投訴反應出的質量問題和監管人員檢查發現的問題,應及時糾正,并采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問題重現。
4.3.3從業人員
4.3.3.1從事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的從業人員,應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必要時進行臨時健康檢查。
4.3.3.2患有發熱、腹瀉、咽部炎癥等病癥及皮膚有傷口或感染的從業人員,應暫停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3.3.3患有霍亂、細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3.3.4手部有傷口的從業人員,使用的創可貼宜顏色鮮明,并及時更換。
4.3.3.5負責熟食、清真、生鮮畜禽肉類銷售的從業人員應佩戴干凈口罩、手套和帽子,手部不得佩戴首飾,上崗前應對手部進行清潔、消毒。
4.3.3.6從業人員應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定期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a)公共衛生;
b)食品安全;
c)疫情防治;
d)生產安全;
e)消防安全;
f)環境保護;
g)野生動物保護;
h)安全防范;
i)急救常識等。
5疫病預防
5.1專項檢查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活禽和野生動物違規交易行為。
5.2衛生管理
5.2.1場內公共區域
5.2.1.1門面應整潔、干凈、美觀,農貿市場名稱及各種標識規范、清晰。
5.2.1.2垃圾應做到隨臟隨掃,日產日清,地面、墻面、墻根干凈,無垃圾堆存,無積水,無異味。
5.2.1.3應每日對農貿市場排水溝進行清理,保證污水排放暢通,污水排放應符合 GB 8978的要求;宜每月疏通沖洗 3次下水道(夏季 3d一次)。
5.2.1.4收市后應用高壓水徹底沖洗、清掃,保持農貿市場整潔明亮。
5.2.2交易區域
5.2.2.1應保持環境整潔,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物質。
5.2.2.2垃圾桶(箱)與食品加工制作容器、設施等應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垃圾桶(箱)能加蓋密封,桶(箱)內壁光滑,易于清潔。
5.2.2.3正式營業前,銷售者應自行將清理的各類垃圾(菜葉、菜殼、鮮肉水產品邊角料、外包裝廢棄物)裝入各自商位的垃圾桶(箱)內或者有序堆放在一起,待保潔人員統一收集、清運。
5.2.2.4營業期間,銷售者應保持經營產品擺放整齊有序,不得占道經營,做到商位內外無垃圾暴露,無雜物堆放。
5.2.3公共廁所
5.2.3.1應實行專人管理,衛生符合 GB/T 17217、GB37487要求,每天至少全面沖洗 1次。
5.2.3.2應在出口附近設置洗手設施,配備洗手液(皂)、消毒液,宜配備擦手紙、干手器等,從業人員專用洗手設施旁有洗手方法標識。
5.2.3.3公共廁所應配置防蠅、防鼠設施,并定期檢查保持功能完好。
5.3活禽交易區管理
5.3.1農貿市場應建立活禽交易區的農貿市場準入、衛生防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同時建立禽流感等疫情的預測預警、防控與溯源制度。
5.3.2活禽交易區應設有廢棄物暫存或處理設施,廢棄物應及時清除并進行消毒處理。
5.3.3活禽交易區應配備瀝血桶(箱)、蒸汽爐或熱水爐、燙毛池、家禽宰后清洗等屠宰設施設備,及其相關消毒設施設備。鼓勵使用環保的褪毛加熱設施,禁止使用工業松香、瀝青進行褪毛。
5.3.4無法提供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檢疫合格證明、肉類檢驗合格證明等證明文件的活禽不得進入農貿市場活禽交易區。
5.3.5每月休市至少 3d。休市期間,應對活禽經營場所、活禽籠具、宰殺器具等進行全面清洗消毒,相關消毒規定按本標準執行。
5.3.6從業人員應關注疫情信息,一旦發生活禽死亡或疫情,報告開辦者,經確認后,應立即停止活禽產品交易,并立即上報動物防疫部門。
5.4病媒生物預防控制
5.4.1農貿市場應配有衛生防疫工作間,統一管理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時所使用的藥物、器械。
5.4.2開辦者應按照 GB/T27775要求,積極參與政府組織的對外公共場所病媒生物控制服務工作,為銷售者提供病媒生物防治服務。
5.4.3開辦者應自行或外包委托開展除鼠、蚊、蠅、蟑螂工作,每年 4月至 10月宜每周 1次,其余月份宜每月 1至 2次。除害工作時避免產品被污染。
5.4.4病媒生物預防控制應根據實際選擇符合相應產品標準要求的藥物、器械,禁止使用違禁、偽劣產品。
5.4.5鼠、蚊、蠅、蟑螂密度控制水平應分別符合 GB/T27770、GB/T27771、GB/T27772、GB/T27773的 C級要求。
5.5清潔消毒
5.5.1食品加工器具 、餐飲具、蔬菜和水果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符合GB14930.1、GB/T26366、GB/T26373等技術要求。消毒宜安排專人負責,操作時應符合《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消毒劑使用指南》等相關要求。
5.5.2根據環境和物體表面消殺需求,選用獲得衛生安全評價備案的含氯消毒劑,按說明書規定方法,配置需要的消毒液濃度和用量。
5.5.3每天收市后,對攤位進行清潔與消毒。先清潔臺面、地面、下水溝渠和店面周邊地面;然后用有效氯 400mg/L消毒液噴灑消毒臺面、屠宰工具、砧板用具、檔口地面等,作用時間 30min;最后清洗消毒后的器具、臺面、砧板、地面等。
5.5.4公共廁所、下水道、垃圾桶(箱)、垃圾投放點、垃圾集置點、魚池(箱)、運輸工具等,應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徹底大掃除,并使用有效氯 1000mg/L消毒液噴灑消毒。
5.5.5活禽交易區應實行“1110”制度,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每旬一休市,過夜零存欄。按照消毒操作規定,每日做好清洗、消毒記錄。銷售結束后在無人情況下采用 1000mg/L含氯消毒劑或500mg/L二氧化氯消毒劑噴灑或擦拭消毒,消毒作用時間 30min以上,再用清水進行清洗或者擦拭。
5.6宣傳教育
5.6.1開辦者應通過視頻播放或張貼宣傳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的開展傳染病疫情防控知識宣傳,積極倡導講衛生、除陋習、摒棄亂扔、亂吐等不文明行為。
5.6.2積極推廣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強身體抵抗力,提高農貿市場從業人員、銷售者和消費者對傳染病疫情防治的正確認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7應急處置
5.7.1開辦者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安全、傳染病疫情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定期安排應急演練。
5.7.2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風險時,第一時間向相關部門報告,啟動應急預案,配合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機構等部門做好應急響應和防控工作,按 GB 37487要求,對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消殺。
5.7.3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應立即停止交易活動,將召回和處理情況向相關部門報告,并記錄相關情況。
6經營管理
6.1行政監管
相關部門的監管人員應按照各自監管職責要求,開展對農貿市場經營管理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工作。
6.2產品準入
6.2.1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確保進場產品質量,禁止銷售如下產品:
a)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許可值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b)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c)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d)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
e)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兩棲爬行類的動物肉品及水產品;
f)不可食用肉;
g)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
h)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
i)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
j)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超過保質期的;
k)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
l)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者地址,或標注偽造、冒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m)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與合同要求的。
6.2.2銷售者應按 6.2.1要求嚴格進貨查驗,并向供貨商索取產品的來源地證明、質量認證證書或產品檢驗檢疫合格證。其中豬肉產品銷售者應從政府定點的生豬屠宰加工企業進貨,豬肉產品應確保“兩證兩章”(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動物檢疫驗訖印章、肉品品質檢驗驗訖印章)齊全。銷售者無法提供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者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的,開辦者應當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合格的,方可進入市場銷售。
6.2.3銷售者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供貨憑證。食用農產品停止銷售后,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6個月;其他產品,如無規定,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實行統一配送銷售的,統一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6.2.4銷售者宜在商位醒目處對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
6.2.5開辦者應做好農貿市場服務收費公示,承擔銷售者明碼標價的管理工作,有條件的可為銷售者統一提供方便、實用、整齊、醒目的標價簽、價目表等標價用品。
6.2.6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應予以拒收,單獨隔離存放并處理。
6.3不合格品處理
開辦者、銷售者應共同建立不合格產品退市機制,經營產品出現有毒、有害、過期、變質等質量衛生問題時,應及時下架封存,并及時報相關部門處理。
6.4貯存與加工
6.4.1銷售者應根據經營的冷鮮肉、冷鮮禽、冰鮮水產品、冷凍冷藏食品、豆制品、半制成品等產品貯存要求,配備相應的冷藏保鮮設施。
6.4.2貯存產品應遠離污染源,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分類存放。
6.4.3銷售者應每天檢查庫存和陳列展售的產品,按6.3要求及時處理不合格品。
6.4.4應建立貯存產品的出入庫記錄,并保持每批產品的供貨憑證。記錄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a)產品名稱;
b)產地;
c)貯存 日期;
d)生產者或者供貨者名稱、姓名、聯系方式等內容。
6.5包裝與運輸
6.5.1農貿市場應根據交易需要配備相應的包裝、分揀和整理等輔助設備。根據鮮肉品、水產品、冷凍、冷藏食品交易規模,配備冷鏈運輸車、冰箱、冷柜、冷藏展示柜等運輸貯藏設備。
6.5.2預包裝銷售食品的標簽要求與標示內容,應符合GB7718的要求。
6.5.3需包裝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在包裝或附加標簽后方可銷售。保質期與貯藏條件有關的,應當予以標明;有分級標準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標明產品質量等級或者食品添加劑名稱。
6.5.4綠色食品、有機食品(不包括鮮活畜禽和水產品)等認證的食用農產品應進行包裝后銷售,并標注相應標志和發證機構。
6.5.5銷售者承諾自行運輸或者委托承運人運輸食品和食用農產品的,承運人應按6.2要求確保產品質量安全。
6.5.6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無害、干凈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包裝材料。提倡使用可降解的環保型包裝材料。
6.5.7現制現售產品的容器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相關產品的材質標準要求。包裝標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食品名稱、規格;
b)凈含量;
c)保質期;
d)貯存條件。
6.6產品銷售
6.6.1蔬菜類
6.6.1.1應按包裝菜、散裝菜分開陳列銷售,上柜銷售前應加工整理,宜凈菜或半凈菜上市。
6.6.1.2需扎把的蔬菜應采用無毒繩線捆扎,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扎帶。
6.6.1.3需保鮮的蔬菜應用保鮮膜包裝,保濕應使用清潔水,宜使用霧化器增濕。
6.6.1.4預包裝蔬菜擺放應保持新鮮,整齊美觀,方便銷售。
6.6.2水果類
6.6.2.1水果宜按品種規格裝箱擺放銷售,不壓箱、不堆垛、不混裝、整齊排列。
6.6.2.2應根據水果特性做好銷售過程防護工作。
6.6.2.3分切銷售的水果(如西瓜、哈密瓜等)應使用塑料盒或保鮮膜做好防護,并使用專用刀具。
6.6.2.4接觸直接入口水果的塑料盒和保鮮膜應符合食品相關產品的材質標準要求。
6.6.3畜禽肉類
6.6.3.1畜禽肉應具備有效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
6.6.3.2畜禽肉類及其產品不得著地存放,不得接觸有毒有害及有異味的物質。
6.6.3.3畜禽肉類銷售中產生的不可食用肉應置于有明顯標識的容器內,并統一回收,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
6.6.3.4冷鮮畜禽肉和冷凍畜禽肉應分別放入冷藏陳列柜和冷凍陳列柜中出售。
6.6.3.5冷凍分割畜肉(牛、羊、豬)、禽肉等凍結產品保存溫度應不高于(-18±3)℃,冷鮮畜禽肉產品保存溫度應保持在 0℃~4℃。當天交易后剩余的鮮肉、分割肉應進行冷藏保存。刀具、砧板、絞肉機、容器每天清洗消毒。
6.6.3.6肉類產品不應與蛋類產品同庫儲存。鮮蛋常溫保存,長期存放應置于 0℃~4℃條件下保存。
6.6.3.7冷鮮禽宜實行“殺白”上市。
6.6.4水產品類
6.6.4.1鮮活水產品銷售應飼養在固定的水池(缸)中;需充氧類的水產品,統一放置充氧管。所使用的低噪音增氧機應安裝牢固,應使用防水電器開關和插座。
6.6.4.2蓄養用水和制冰用水水質應符合 GB5749的要求。
6.6.4.3水發水產品和需要清水暫養的貝類應放在專門的容器中陳列銷售,銷售溫度宜在 20℃以下。不得將違禁化學品使用于水發水產品。
6.6.4.4實施水產品宰殺加工服務的,應在宰殺操作臺上宰殺,并統一收集處理廢棄物。宰殺加工兇猛水產品銷售時應有安全保護措施。
6.6.5豆制品類
6.6.5.1豆制品宜用保鮮柜展示,分類陳列、擺放整齊。
6.6.5.2豆制品銷售前應做好設施設備及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工作,未銷售完的放入冷藏柜儲藏。
6.6.6熟食鹵品類
6.6.6.1熟食鹵味經營專間(柜),應配備消毒設備、專用盛器(具)、冷藏與空調及防塵、鼠、蠅、蟑螂、蚊蟲等設施。
6.6.6.2生、熟食品應分開放置,統一盛裝在不銹鋼盤中經營,并按照規定做好食品標簽。
6.6.6.3熟食鹵味宜當天生產當天銷售;熟食鹵味品應在 25℃以下銷售。
6.6.6.4熟食經營應實行銷售和現金收銀分離制度。
6.6.7醬腌菜類
6.6.7.1直接入口的醬腌菜應當加蓋銷售,并配備防塵、鼠、蠅、蟑螂、蚊蟲等設施。
6.6.7.2不得用手直接接觸醬腌菜類食品。
6.6.7.3不得在醬腌菜類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6.6.8清真食品類
6.6.8.1應符合清真類食品供應的專攤、專人、專庫、專車要求。
6.6.8.2清真食品專柜應有顯著標識、標牌。
6.6.8.3清真類食品進貨應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民族政策規定。
6.6.9糧油及其制品類
6.6.9.1糧油及其制品經營宜設專柜或專間。專柜(間)應配備防蠅、防鼠等設施,確保無鼠、蠅、蟑螂等侵害。
6.6.9.2面類的擺放應保持干燥,大米的放置應與墻面、地面保持適當的距離(距墻面 0.1m、距地面0.15m)。食用油應防止光線的過度照射。
6.6.10其他產品
6.6.10.1其他銷售產品包括但不限于:
a)散裝加工食品;
b)分裝產品;
c)預包裝食品;
d)南北干貨等。
6.6.10.2產品在市場經營應符合本標準 6.1~6.5的要求。
7食品安全管理
7.1檢測設備管理
7.1.1綜合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城區農貿市場和100個攤位或30個銷售者以上的鄉鎮農貿市場應設置獨立固定的快速檢測室,或者委托具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開展食品檢測工作。
7.1.2快速檢測室應在顯要位置設置標志標識,并配備食品安全規定的檢測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
注:水產品批發交易的農貿市場應配備檢測甲醛、雙氧水、二氧化硫、孔雀石綠和獸藥殘留的快速檢測設備及試劑。畜禽產品批發交易的農貿市場應配備檢測肉內注水含量和獸藥殘留的檢測設備及試劑。
7.2安全檢測
7.2.1開辦者應制定食品安全檢測計劃,負責每日清晨入市食品(食用農產品)的抽樣、檢測、公示、錄入和后處理工作,檢測應在農貿市場集中交易時段前完成。
7.2.2城區農貿市場開辦者每天檢測樣品 5批次以上,鄉鎮農貿市場每天檢測樣品 3批次以上。規定周期內(兩周為宜)的檢測總批次應遵循食品(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規定檢測項目總體清單、所有銷售者全覆蓋的原則。綜合性農產品批發市場對蔬菜、肉類的檢測總批次,應分別在 3d、1d的周期內,覆蓋食品(食用農產品)主要品種、規定檢測項目總體清單及所有銷售者。
7.2.3檢驗項目應以高毒劇毒農藥獸藥殘留、禁用化合物殘留、以及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物毒素為主。根據食用農產品類別和風險等級,其中非農殘檢測項目不少于 30%。采取快速檢測的,應當采用規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檢測。
7.2.4檢測結果應登記歸檔,按要求上傳至相關部門,并在當日及時向消費者公示。有條件的農貿市場可對檢測過程同步錄像,并向消費者循環播放。記錄信息應包括:產品品種、名稱、數量、檢測項目、檢測方法、檢測人員姓名、檢測結果、檢